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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林巧雁╱台北報導】報稅季節即將來臨,民眾開始整理報稅資料,財政部昨提醒,民眾到寺廟祈福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並不能列舉捐贈扣除額。另外,近來流行的坐月子中心的非醫療費用或個人看護費,也不能申報醫藥與生育扣除額。

為了鼓勵民眾多行善事,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,對政府機關立案的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,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。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副局長盧貞秀提醒,捐贈扣除額以全年收入總額20%為上限,超過20%的捐贈無法扣除。她提醒,若捐贈的慈善機構沒有政府立案登記,或是到沒有健保的私人診所看病,都無法列舉扣除額;另外,在醫院請看護屬於非醫療行為,也無法申報醫療扣除額。 

應檢附捐贈醫療收據
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,民眾到寺廟無償捐贈,比如捐樑柱或屋瓦,或是每個月固定捐錢5000元,是可以列舉捐贈扣除額。
但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,因寺廟有提供服務,屬於提供勞務對價,並非完全無償的捐贈性質,不適用列舉扣除的規定,無法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。
國稅局提醒,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,須有捐贈的事實,還要檢具依法登記或立案的機構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,提供稽徵機關審核。若民眾誤列,會被財政部刪除。
此外,坐月子中心也只有「醫療費用」是可申報扣除額。現代職業婦女生育為了犒賞自己,產後喜歡到坐月子中心調養身體,財政部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,坐月子中心的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8.5萬元扣除額?
南區國稅局官員解釋,若到政府立案的坐月子中心或護理之家,出具醫生開立的醫療證明,比如發燒感冒生病的費用,是可以申報醫藥扣除額,但若是坐月子中心的奶粉錢、請看護或住宿費等十幾萬元等,都不能列入醫藥與生育扣除額。 

保險已給付不得扣除

財政部也提醒,列報醫藥及生育費需檢附就診人姓名的單據正本,單據若已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,需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,且已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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